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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風工程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第五屆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第十屆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風工程學會(Taiwan Association for Wind Engineering, TAWE),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整合國內風工程相關研究學者與團體,推動風工程學術研究與應用推廣工作,提供工程界所需風工程相關服務諮詢並促進與國際風工程學術團體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發展及推廣風工程學術及其有關之科學與技術。

二、蒐集與風工程有關之圖書、期刊、法規及其他資料,以供研究發展之參考。

三、接受公私立機關之委託,研究並解答有關風工程學術上、實務上之有關問題,並得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四、提供風工程學術、法規、教育方面之意見,以供政府機關主管當局參考採行。

五、聯繫國內外各風工程團體,交換資料及技術,並促進與國際風工程學術團體交流。

六、發行會刊、會誌、會報及有關風工程之各項圖書刊物。

七、其他有關風工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 個人會員:凡對風工程學術研究、工程應用、規範研究具熱忱人士,並填具入會申請書一份,由本會會員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願盡會員義務者,皆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與風工程有關之機關團體,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指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及行使會員權利。

  • 永久會員:凡本會之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為本會永久會員。

  • 榮譽會員:凡對風工程與本會會務發展有特殊貢獻之學者專家,經理事會推薦並通過者,皆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 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宗旨之熱心公益人士,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享有下列權利。

  • 個人會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團體會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

  •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發言權。

各類會員皆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 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 協助發展本會會務。按期繳納會費。會員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應寄發通知函請會員限期繳納,如仍未繳納者,由秘書處彙整名單提報理監事會議審核,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通過後,視為退會。

 

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政府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如欲申請復會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會員死亡、喪失會員資格、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視為出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票選,並以得票數最高者依序當選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 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

  • 擬定各項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

  • 辦理各項活動辦法及擬定收費標準。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工作計晝暨預、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撒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秘書處執行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助理秘書若干人,襄助本會事務,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二條:本會為因應會務發展需求,得設置研究發展、教育訓練、諮詢服務等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本會得設榮譽理事長一職,授予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並曾任本會理事長之人士,為終生榮譽職,該職由理事會議提名,過半數同意,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二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會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個人會員:

入會費: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常年會費:每年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個人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為永久會員。

  • 團體會員:

入會費: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叁仟元‧

常年會費:每年繳納新台幣叁仟元。

團體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叁萬元者,為本會團體永久會員。

  • 補助及贊助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入。

  •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集時,先報主管機關,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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